春节假期临时延期对于上诉期计算的影响——一个法教义学的视角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朱晓东 李王龑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国务院于1月27日凌晨决定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这可能是国内首次因突发情况临时延长春节假期,情况极为特殊。与此同时,上海、苏州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延期复工的地方性规章,延期复工期限规定为2月8日或9日不等。对于诉讼律师而言,临时延期的春节假期引发了一些现实而急迫的问题:在春节假期期间内上诉期届满案件,在临时延期的春节假期后应当如何计算上诉期限?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的延期复工是否等同于节假日延期,从而导致上诉期顺延?
一
正常情况下春节假期上诉期届满案件的
司法处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上述法律规定为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采纳,其重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诉讼的期间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其制度意旨有二:
其一,从当事人的政治权利而言,国家节假日里当事人有权不进行民事活动,也包括民事诉讼活动,故法律不应强迫当事人在法定节假日进行诉讼行为;
其二,从法院管理诉讼的职能来看,在历史传统上,上诉状均应在上诉期内亲自递交给法院。而节假日期间,法官并不上班,导致当事人递交上诉状殊为不便,因此法律特别给予当事人一定延期,也是为了方便法院管理诉讼。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若本次春节假期正常结束,在春节假期期间内上诉期届满案件(上诉期届满日为1月24日-1月30日之间的),上诉期限自动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1月31日截止。
依照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确定相关案件上诉是否超期也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例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3441号案中,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期届满日期的认定标准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20日收到一审判决,其上诉期届满日期为2019年2月4日,而2019年2月4日系春节放假期间,假期结束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2019年2月11日系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因此,上诉人该日寄出上诉状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辖终57号案中,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期届满日期的认定标准为:深圳顺天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深圳顺天成公司应于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14日(注明:由于深圳顺天成公司管辖异议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2016年2月12日属于春节假期,因此深圳顺天成公司的上诉期计算至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2月14日)期间向原审法院直接提交或邮寄提交管辖异议上诉状,现深圳顺天成公司逾期提交上诉状,应视为其放弃行使管辖异议上诉权,接受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对于深圳顺天成公司因不服原审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逾期提出的上诉,本院不予审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41号案中,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期届满日期的认定标准为:经查,二上诉人于2015年2月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算,故二上诉人应当在2015年2月19前递交上诉状。但2月19日为我国2015年春节放假的第二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故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期间的最后一日应为春节假期后的第一日,即2015年2月25日。故二上诉人在2月25日递交上诉状并未超过上诉期限。
二
本次春节假期延期的相关政策通知
(一)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期”
如前所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19〕16号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是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及早做好春节假期后疫情防控安排,采取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支持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
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于01月27日凌晨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二)地方政府通知“延期复工”
在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期的前后,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各地区不同的防疫形势,出台了地方性的延期复工政策,比如: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于1月26日晚间19时19分率先从地方政府层面做出了延长春节假期后复工复业及开学时间的决定,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其中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
上海市政府1月27日下午15点09分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在中央确定的假期延长期限基础之上,进一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三)地方法院关于春节后工作的安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7日晚间19点24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上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明确告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海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截止至1月27日晚20点,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分别下发相关文件及通知,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之下对于当事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出了安排部署,鼓励当事人以互联网网上形式参与诉讼活动。
上述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春节期间上诉期届满案件的上诉期计算问题作出明确指示。
三
春节假期延期情况下上诉期的计算
上述春节假期延期的规定可能导致上诉期计算方面的如下问题:春节假期延期情况下上诉期是否相应顺延计算?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是否导致该地法院的上诉期计算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的理解。
前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上述问题的解答均指向如何理解本条中“节假日”一词。
关于法律上“节假日”一词,《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用法一致。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但“节假日”一词在其他实体法律上的称呼则有所不同。比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而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与其他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是否相同?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日和假期。民事诉讼上的期间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至关重要,而且诉讼当事人之间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主体性质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该“节假日”仅能是法域范围内统一的确定日期。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域内的统一“节假日”,仅能是由中央政府公布的节假日,即法定节假日。此处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适用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国务院统一公布的法定节日假期。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节假日”与“法定休假日”含义一致。“法定休假日”一词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上使用的用词。在法律解释上,“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是指法定公民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则指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之外的法定节假日。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按此解释,那么《民事诉讼法》上的“节假日”则在文义上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公休日。这显然与司法实践不符,我国法院在处理上诉期问题上普遍认为周六周日包含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节假日”之内。而且,如果不考虑民法实体法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概念对比,从文义上看,星期六和星期日也处于“节假日”一词的文义涵摄范围之内,将“节假日”理解为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并不牵强。再则,从类比来看,公休日和节假日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上并无二致。由此,在解释《民事诉讼法》上的“节假日”时,应当将其做扩张解释,既包括法定公休日,也包括法定节假日。
由上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节假日就是指法定休假日。
(二)国务院通知假期延期情况下上诉期相应顺延
在我们讨论的春节假期延期问题上,由于国务院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权发布法定节假日,所以当国务院在1月27日凌晨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情况下,本次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也应于2月2日届满。
关于假期延期情况下是否导致法律上的期间顺延的问题,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此次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即属于此种“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情形,应当解释为法定节假日的日期变化。相应的,上诉期应当延长至变化后的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那么,如果案件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则上诉期相应延长至2月3日。
申言之,在未延期以前,上诉期在1月24日至1月30日届满的案件,原上诉期仅顺延至1月31日;而上诉期在1月31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上诉期不得顺延。但在国务院通知延期之后,上述情形下的上诉期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举例言之,如果某案的上诉期在1月24日届满,则其可顺延至2月3日提起上诉,并不算过期,相当于延长了整整10天。
(三)地方政府规章通知“延期复工”不影响上诉期
按照此前的分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属于国务院统一发布的节日和假期。而且,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对于跨地域的当事人不应当适用本地区的节假日规定确定上诉期,否则仅会给诉讼程序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因此可见,上海和苏州市政府出台的“延期复工”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并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即便上述延期复工通知的上班期限还要晚于国务院春节延期的通知,也不能影响民事诉讼案件上诉期的计算。
而且,上海市和苏州市的“延期复工”通知在词句上并未提及节假日延期,“延期复工”在文义解释上也不同于“假期延期”,因此不应视为节假日延期。
再则,上述地方政府的“延期复工”通知的对象仅针对企业单位,并未包括法院、政府在内的公职机关。从诉讼期间的制度意旨而言,诉讼期间顺延至节假日届满后一天,是考虑到方便当事人在法院办公时间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既然在春节假期后到“延期复工”日期间,法院已经开始上班,则上诉期不应停止计算。
分析到最后,说些并不多余的感慨:时间和细节就是生命,争分夺秒锱铢必较,对于正与疫情抗争的国人是如此,对于诉讼律师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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